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及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整。
2023-02-08
裁罰時間:112年2月08日
受處分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凃OO
主旨:本會對貴公司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10F140)所列缺失事項,查貴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時,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及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整。
事實:
(一)貴公司辦理住宅火災保險業務,有就座落同一建築物之不同保險標的物,以不同建築結構核定重置成本、及以不同總樓高或建築等級核算保費,暨建築物裝潢保險金額高於產險公會所訂「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惟未有合理性之核保評估紀錄,與本會保險局109年2月27日保局產字第1080439408號函示未合;辦理商業火災保險,有未依送審費率辦理高樓層加費,暨有以佣金0核算保費,而另以簽單保費收入之特定比例給付業務專員獎勵金。核有未依保險商品內容予以評估適合度,且與公司內部招攬及核保等規範不符。
(二)查有109年12月21日核發獎勵金之對象,與要保書所載招攬業務員不同;109年間辦理汽車保險業務,有按實收保費核算佣金後,復依公司所訂「保險業務專員制度實施辦法」規範核算業績獎勵金,合計給付佣酬已逾直接招攬費用率上限。
(三)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26條第10款規定,經理人、業務人員及往來之保險經紀人代理人之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應提董事會決議通過。查110年3月間投資部簽報投資獎勵金,未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又董事長酬金由董事長自身核定,未迴避與自身之利害關係。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上開事實(一),辦理火災保險核保作業,未評估保險商品適合度,經核違反保險法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12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依據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
(二)上開事實(二),辦理獎勵金支付作業,酬金支付對象與要保書所載招攬人員不同,經核違反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8款第7目規定,違規事實明確,依據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
(三)上開事實(三),發放投資獎勵金作業,未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且未迴避利益衝突,經核違反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保險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受處分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凃OO
主旨:本會對貴公司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10F140)所列缺失事項,查貴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時,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及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整。
事實:
(一)貴公司辦理住宅火災保險業務,有就座落同一建築物之不同保險標的物,以不同建築結構核定重置成本、及以不同總樓高或建築等級核算保費,暨建築物裝潢保險金額高於產險公會所訂「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惟未有合理性之核保評估紀錄,與本會保險局109年2月27日保局產字第1080439408號函示未合;辦理商業火災保險,有未依送審費率辦理高樓層加費,暨有以佣金0核算保費,而另以簽單保費收入之特定比例給付業務專員獎勵金。核有未依保險商品內容予以評估適合度,且與公司內部招攬及核保等規範不符。
(二)查有109年12月21日核發獎勵金之對象,與要保書所載招攬業務員不同;109年間辦理汽車保險業務,有按實收保費核算佣金後,復依公司所訂「保險業務專員制度實施辦法」規範核算業績獎勵金,合計給付佣酬已逾直接招攬費用率上限。
(三)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26條第10款規定,經理人、業務人員及往來之保險經紀人代理人之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應提董事會決議通過。查110年3月間投資部簽報投資獎勵金,未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又董事長酬金由董事長自身核定,未迴避與自身之利害關係。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上開事實(一),辦理火災保險核保作業,未評估保險商品適合度,經核違反保險法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12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依據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
(二)上開事實(二),辦理獎勵金支付作業,酬金支付對象與要保書所載招攬人員不同,經核違反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8款第7目規定,違規事實明確,依據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
(三)上開事實(三),發放投資獎勵金作業,未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且未迴避利益衝突,經核違反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保險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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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3-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