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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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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對外服務系統資訊安全專案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壽字第11404915492號
受處分人: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李ОО
地址:略
主旨:本會對貴公司辦理對外服務系統資訊安全專案檢查報告(編號:113I005)所列缺失事項,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新臺幣(以下同)60萬元罰鍰。
事實:
一、貴公司辦理網路安全管理作業,雖訂有「弱點掃描管理程序」供作業依循,惟所訂內控程序未規範弱點修補展延期限或次數,而有未於修補期限完成之弱點,且未依個別主機風險考量,逕以整批方式同意各弱點依原訂弱點等級之修補期限展延,不利弱點修補之管控。
二、貴公司辦理主機弱點修補及改善追蹤欠積極,致有網際網路應用系統存有高風險以上之弱點逾3個月,雖已辦理展期惟仍未修補,與貴公司所訂弱點掃描管理相關內部規範不符。
三、貴公司辦理電子商務採用靜態密碼進行身分驗證,對客戶輸入之密碼未採端點對端點加密,經查網頁傳輸內容可發現所輸入之固定密碼明碼,與貴公司所訂通訊安全管理相關內部規範不符。
四、貴公司辦理對外服務網站滲透測試發現保戶園地存有弱點,未針對重送簡訊相關攻擊建置速率限制,惟修補作業未就所發現之弱點進行全面清查,與貴公司所訂弱點掃描管理相關內部規範不符。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第8款及第13款規定,保險業使用電腦化資訊系統處理者,其內部控制制度,除資訊部門與使用者部門應明確劃分權責外,至少應包括下列控制作業,並應依所屬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之自律規範辦理:「八、系統、檔案及電腦、通訊設備之安全控制。…十三、客戶及公司機密資料之保密及安全防範控制。」。
二、上述事實一及二,貴公司所訂「弱點掃描管理程序」有欠周延,不利弱點修補期程作業依循,且有未依內部控制制度落實執行弱點修補之情事,核有違反「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上述事實三,貴公司有未依內控制度落實執行電子商務訊息加密之情事,核有違反「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上述事實四,貴公司有未依內控制度落實執行對外服務網站安全設計機制之情事,核有違反「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第8款規定。綜上,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60萬元罰鍰。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保險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ОО女士)
副本:本會檢查局、保險局
瀏覽人次: 14865   更新日期: 2025-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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