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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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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13I039)所列缺失事項,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新臺幣(下同) 60 萬元罰鍰。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壽字第11404930212號
受處分人: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陶○○
地址:略
主旨:本會對貴公司辦理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13I039)所列缺失事項,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新臺幣(下同) 60 萬元罰鍰。
事實:貴公司辦理對外服務網站,對於提供跨機構合作夥伴之資訊服務,僅輸入帳號密碼即可登入,未採用雙因子驗證或相關身分驗證方式,不利驗證使用者身分。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第8款規定略以,保險業使用電腦化資訊系統處理者,其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系統、檔案及電腦、通訊設備之安全控制,並應依所屬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之自律規範辦理。
二、上述事實,貴公司辦理對外服務網站使用者身分驗證之資訊安全作業,有未落實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核有違反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第8款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60萬元罰鍰。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保險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陶○○女士)
副本:本會檢查局、保險局
瀏覽人次: 8133   更新日期: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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