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消費者保護作業專案檢查報告(編號:113I044)所列缺失事項,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新臺幣120萬元罰鍰。
2025-10-0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壽字第11404937482號
受處分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許○○
地址:略
主旨:有關本會對貴公司辦理保險業消費者保護作業專案檢查報告(編號:113I044)所列缺失事項,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新臺幣120萬元罰鍰。
事實:貴公司辦理保險理賠作業,有未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出院療養保險金、手術療養保險金或無理賠增值保險金、對於已罹患重大傷病應即行終止契約之保單有溢收保險費,以及對於賠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前適逢續期保費扣款日,未於理賠時併予退還溢收之保險費之情事。
理由及法令依據:依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8條第3款第2目規定,保險業內部之理賠處理制度及程序應明定不得有未依保險商品內容予以評估並簽署理賠之情事,並應依同辦法第17條規定確實執行,惟貴公司辦理理賠作業時,因控管機制欠周延,致有未依保單條款約定評估應給付之保險金項目或有溢收保險費而未退還等情事,核屬未落實執行內部理賠處理制度及程序,且已影響保戶權益,違反「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8條第3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依保險法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新臺幣120萬元罰鍰。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保險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先生)
副本:本會檢查局、保險局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壽字第11404937482號
受處分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許○○
地址:略
主旨:有關本會對貴公司辦理保險業消費者保護作業專案檢查報告(編號:113I044)所列缺失事項,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新臺幣120萬元罰鍰。
事實:貴公司辦理保險理賠作業,有未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出院療養保險金、手術療養保險金或無理賠增值保險金、對於已罹患重大傷病應即行終止契約之保單有溢收保險費,以及對於賠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前適逢續期保費扣款日,未於理賠時併予退還溢收之保險費之情事。
理由及法令依據:依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8條第3款第2目規定,保險業內部之理賠處理制度及程序應明定不得有未依保險商品內容予以評估並簽署理賠之情事,並應依同辦法第17條規定確實執行,惟貴公司辦理理賠作業時,因控管機制欠周延,致有未依保單條款約定評估應給付之保險金項目或有溢收保險費而未退還等情事,核屬未落實執行內部理賠處理制度及程序,且已影響保戶權益,違反「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8條第3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依保險法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新臺幣120萬元罰鍰。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保險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先生)
副本:本會檢查局、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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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1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