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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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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13I009)所列缺失事項,核有違反保險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新臺幣(下同)60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以及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2項規定核處10萬元罰鍰,並限期1個月改正。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壽字第11404914312號
受處分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翁OO
地址:略
主旨:本會對貴公司辦理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13I009)所列缺失事項,核有違反保險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新臺幣(下同)60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以及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2項規定核處10萬元罰鍰,並限期1個月改正。
事實:
一、貴公司辦理債券、票券附條件交易及貨幣市場基金交易,對單日累計交易金額已達部室主管權限者,有未依所訂「投資管理部分層負責表」由權限主管核准之情事,如:112年11月22日、112年11月28日及112年11月29日單日買進債券、票券附條件交易(RP)及貨幣市場基金累計買進金額已達到部室主管核准權限,惟其中多筆交易均僅由科長層級簽章,未依所訂「投資管理部分層負責表」規定由固定收益部權責主管核定。
二、貴公司辦理行動投保業務,對業務員將客戶投保資料以截圖方式儲存於行動裝置之情形,未建立異常行為監控機制,以確認業務員是否涉及不當行為,如:查有多位業務員以個人平板電腦單日登入行動投保系統截圖逾百次,僅以「提醒您,此畫面可能涉及客戶個人資料,請勿任意截圖外流,以避免違反個資保護相關法令」之警語提醒業務員,未辦理進一步檢視控管作業。
三、貴公司辦理董事會層級之風險胃納管理及風險限額管理作業,風險限額指標有低於所訂風險胃納指標進行設定之情事,如:提報董事會訂定113年度之風險資本限額,以低於經董事會通過風險胃納之資本適足率(下稱RBC)比率進行設算。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略以:「保險業應分別業務性質及規模,依內部牽制原理訂定至少應包括下列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且應適時檢討修訂:…四、各種資金運用作業:包括整體性投資政策、各種投資資產之取得、保管、處分及利害關係人交易規範。」,上述事實一,貴公司辦理債券、票券附條件交易及貨幣市場基金交易,因欠缺簽核額度計算之檢核機制,導致無法發現人員作業疏失,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60萬元罰鍰。
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上述事實二,貴公司對於業務員以截圖方式將客戶投保資料儲存於行動裝置,僅以警語提醒業務員,未建立適當之安全措施及辦理進一步檢視控管作業,違規事實明確,核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1項規定不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2項規定,核處10萬元罰鍰,並限期1個月改正。
三、上述事實三,貴公司113年度之風險資本限額,以低於風險胃納RBC比率150%之RBC比率125%進行設算,恐有導致公司承擔超出整體可接受風險之虞,不利貴公司落實風險管理,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保險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翁OO先生)
副本:本會檢查局、保險局
瀏覽人次: 7033   更新日期: 202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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