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業消費者保護作業專案檢查報告(編號:113I046)所列缺失事項,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
2026-02-0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2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壽字第11404949162號
受處分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魏○○
地址:略
主旨:本會對貴公司辦理保險業消費者保護作業專案檢查報告(編號:113I046)所列缺失事項,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新臺幣(下同)60萬元罰鍰。
事實:貴公司辦理投資型保險契約終止作業,就基金贖回淨值之認定日期,雖內部規範解約申請日係依據公司受理審核日為T日(計算解約金基準日),且保單條款亦約定以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日為T日,惟貴公司112年及113年間辦理投資型保險契約終止作業對於T日之認定,有未依照內部規定及條款約定辦理,而以電訪完成日或審核完成日為T日等情形。
理由及法令依據:依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款規定,保險業應分別業務性質及規模,依內部牽制原理訂定至少應包括下列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且應適時檢討修訂:二、保險商品銷售作業:包括...保全...。十、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理。上述事實顯示,貴公司於辦理投資型保險契約終止作業,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60萬元罰鍰。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保險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魏○○先生)
副本:本會檢查局、保險局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2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壽字第11404949162號
受處分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魏○○
地址:略
主旨:本會對貴公司辦理保險業消費者保護作業專案檢查報告(編號:113I046)所列缺失事項,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新臺幣(下同)60萬元罰鍰。
事實:貴公司辦理投資型保險契約終止作業,就基金贖回淨值之認定日期,雖內部規範解約申請日係依據公司受理審核日為T日(計算解約金基準日),且保單條款亦約定以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日為T日,惟貴公司112年及113年間辦理投資型保險契約終止作業對於T日之認定,有未依照內部規定及條款約定辦理,而以電訪完成日或審核完成日為T日等情形。
理由及法令依據:依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款規定,保險業應分別業務性質及規模,依內部牽制原理訂定至少應包括下列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且應適時檢討修訂:二、保險商品銷售作業:包括...保全...。十、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理。上述事實顯示,貴公司於辦理投資型保險契約終止作業,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60萬元罰鍰。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保險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魏○○先生)
副本:本會檢查局、保險局
瀏覽人次:
1983
更新日期:
2026-0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