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核保作業,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 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
2026-02-0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2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產字第11504904482號
受處分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蔡○○
地址:略
主旨:貴公司辦理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核保作業,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 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新臺幣(下同)60萬元罰鍰。
事實:貴公司辦理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核保作業,有未依貴公司所訂作業程序及保單條款約定取得被保險人簽名同意之情事。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7款、同條項第12款第4目及第17條規定,保險業訂定其內部之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至少包括確認要保人身分與其確有投保、被保險人身分與其確有同意之作業程序,且不得有未確實審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及保險業招攬人員之簽章、簽署或其他法令規定足資證明要保人投保意願之相關證據或填報內容等,並應確實執行。
二、上述事實,貴公司未落實執行取得被保險人簽名同意且未確實審閱被保險人簽章等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7款、同條項第12款第4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60萬元罰鍰。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保險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先生)
副本:本會檢查局、保險局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2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產字第11504904482號
受處分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蔡○○
地址:略
主旨:貴公司辦理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核保作業,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 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新臺幣(下同)60萬元罰鍰。
事實:貴公司辦理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核保作業,有未依貴公司所訂作業程序及保單條款約定取得被保險人簽名同意之情事。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7款、同條項第12款第4目及第17條規定,保險業訂定其內部之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至少包括確認要保人身分與其確有投保、被保險人身分與其確有同意之作業程序,且不得有未確實審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及保險業招攬人員之簽章、簽署或其他法令規定足資證明要保人投保意願之相關證據或填報內容等,並應確實執行。
二、上述事實,貴公司未落實執行取得被保險人簽名同意且未確實審閱被保險人簽章等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7款、同條項第12款第4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60萬元罰鍰。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保險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先生)
副本:本會檢查局、保險局
瀏覽人次:
2094
更新日期:
2026-0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