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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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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商美國國際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辦理113年度報表及113年度第一階段簽證精算意見書,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處分書

相對人:新加坡商美國國際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公司代表人:廖○○
出生年月日:略
性別:女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關於貴分公司辦理113年度報表及113年度第一階段簽證精算意見書,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事實及理由:貴分公司114331日申報113年度報表及113年度第一階段簽證精算意見書,未將國外分進再保之地震與颱風洪水風險業務納入天災風險之計提資本,致「表30-5-2-1-1:天災風險計算表」、「表30-5-2:巨災風險資本計算表」、「表30-4:信用風險計算表」、「表30-1:資本適足性分析表」、「表30-8-8:得計入自有資本之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及「表30-8:自有資本總額計算表」等報表填列錯誤及第一階段簽證精算意見書內容有錯誤情事,影響資本適足率之正確性,與保險法第143條之44項及第148條之23項授權訂定之行為時「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4條第3(現行條文為第2條第5項及第3條第2)規定不符。
法令依據:上述缺失影響資本適足率計算之正確性,違規事實明確,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附註: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新加坡商美國國際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代表人廖○○女士)
副本:本會檢查局、保險局
 
瀏覽人次: 4769   更新日期: 202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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