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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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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代理人業務,核有違反險法相關規定之情事,依保險法第167條之3規定,核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受文者:如正副本
中華民國115年4月7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綜字第11504911622號
受處分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吳○○
地址:略
主旨:有關本會對貴公司辦理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14H013)所列缺失事項,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67條之3規定,核處新臺幣(下同)10萬元罰鍰。
事實:貴公司招攬投資型保險商品,要保人於投保前3個月內有向貴公司辦理貸款,並以自有資金繳納保險費,惟業務員於業務員報告書未正確勾選要保人於投保前3個月內有向貴公司辦理貸款情事,貴公司對於前開情事未落實審核。
理由及法令依據:依保險法第165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內部控制制度應分別按業務性質及規模,依內部牽制原理訂定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與內部控制之作業程序,並適時檢討修訂。又依同辦法第7條第1項第7款及第8款規定,前條所稱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至少應包括確認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據實填寫招攬報告書之作業及管理,及招攬後至送件前之檢核機制。上述事實,貴公司未落實審核業務人員據實填寫招攬報告書,核有違反「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第7條第1項第7款及第8款規定,依保險法第167條之3規定,核處10萬元罰鍰。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保險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先生)
副本:本會銀行局、檢查局、保險局
瀏覽人次: 4902   更新日期: 202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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