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簽署「TOKIO MARINE NEWA Motion Picture and Television Producers Insurance (Netflix)」保險商品內容,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31條第1項規定,予以記點1點
2026-04-13
一、處分時間:115年4月13日
二、相對人:劉○○
三、出生年月日:略
四、性別:略
五、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六、地址:略
七、主旨:臺端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安東京)簽署「TOKIO MARINE NEWA Motion Picture and Television Producers Insurance (Netflix)」保險商品內容,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31條第1項規定,予以記點1點。
八、事實及理由:臺端為新安東京之法務簽署人員,所簽署114年5月16日備查之「TOKIO MARINE NEWA Motion Picture and Television Producers Insurance (Netflix)」保險商品條款第2條第B款及第I款內容與保險法第65條規定不符,核有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情事。
九、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31條第1項規定。
十、附註: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二、相對人:劉○○
三、出生年月日:略
四、性別:略
五、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六、地址:略
七、主旨:臺端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安東京)簽署「TOKIO MARINE NEWA Motion Picture and Television Producers Insurance (Netflix)」保險商品內容,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31條第1項規定,予以記點1點。
八、事實及理由:臺端為新安東京之法務簽署人員,所簽署114年5月16日備查之「TOKIO MARINE NEWA Motion Picture and Television Producers Insurance (Netflix)」保險商品條款第2條第B款及第I款內容與保險法第65條規定不符,核有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情事。
九、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31條第1項規定。
十、附註: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瀏覽人次:
4388
更新日期:
2026-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