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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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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金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經紀人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之情事,依保險法第167條之3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413
發文字號:金管保產字第11504912244
受處分人:農金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程○○
地址:略
主旨:貴公司辦理保險經紀人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之情事,依保險法第167條之3規定,命貴公司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新臺幣(下同)50萬元罰鍰。
事實:貴公司「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第6條第9款規範,招攬保險時需確實取得要保人、被保險人親簽之保險文件。又第10條第1項規範,送件前應確實檢核招攬文件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業務員之簽章或填報內容。惟查貴公司保險業務員有長期交付未經保戶簽章之要保文件予保險公司之通路服務人員,並由該通路服務人員代保戶簽章。
理由及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5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應分別按業務性質及規模,依內部牽制原理訂定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與內部控制之作業程序;同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8款規定,前條所稱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至少應包括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招攬方式,及招攬後至送件前之檢核機制。上述事實,貴公司未落實執行所訂之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核與保險法第165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8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67條之3規定,命貴公司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50萬元罰鍰。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保險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農金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程一凡先生)
副本:本會檢查局、保險局
瀏覽人次: 4187   更新日期: 2026-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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