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
:::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中央內容區塊

訂定「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第二項」之公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壽字第114049240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為推動提升基本保險保障政策,其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之人壽保險契約,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二十日生效。
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
公告事項:符合本會所訂定「小額終老保險商品相關規範」規定條件之人壽保險契約,屬於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所規定為推動提升基本保險保障政策,其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之人壽保險契約。
 
瀏覽人次: 9110   更新日期: 2025-06-20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