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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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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5條解釋令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產字第10602116901號


一、「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以備查方式辦理保險商品審查程序之巨大保額及在臺跨國外資企業之商業火災保險商品,因承保條件未確定而以暫保單為之者,應於簽發保險單後十五個工作日內檢附資料,送交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備查。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瀏覽人次: 2881   更新日期: 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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