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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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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五款規定之解釋令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財字第10704504271號
 
 
 
 
 
 
 
 
 
 
 
 
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之一規定,股東自行召集具董事、監察人選舉議案之股東臨時會行為,保險業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五款規定,不得為之。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瀏覽人次: 3669   更新日期: 2018-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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