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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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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之解釋令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財字第10804960006號
 
一、依據「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辦理。
二、保險業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四日修正發布前,有概括承受問題保險公司者,自首期一百零八年上半年度起計算淨值比率,得將區隔帳戶每年遞增百分之十,併入非區隔帳戶計算,且應於財務報告附註該比率合於法規之揭露說明。
三、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生效。
 
瀏覽人次: 5909   更新日期: 2019-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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