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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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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4條之解釋令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財字第11004916821號

 

一、依據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二、人身保險業於經主管機關指定平台入口銷售特定保障型商品適用之責任準備金利率,應依主管機關發布當年適用之「人身保險業各幣別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得額外加碼規定辦理,其中保障期間6年以下定期保險商品,其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於前述精算公式基礎得額外加碼,並以0.75%為限。

三、本令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瀏覽人次: 3980   更新日期: 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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