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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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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度上半年度保險申訴案件統計

  公布98年度上半年度保險申訴案件統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公布今(98)年上半年度保險申訴案件統計。 依據金管會保險局及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受理之申訴案件統計,財產保險業申訴件數245件,較前期(97年下半年度)295件減少50件,人身保險業申訴件數1,944件,較前期1,736件增加208件,其中以人身保險非理賠爭議增加較多;就爭議類型而言,以「招攬糾紛」最高,「服務品質爭議」次之;就險種占率而言,以投資型保險比率最高,人壽保險次之,主要係因金融海嘯影 響,消費者發覺所購買商品未符預期衍生爭議。 金管會已要求申訴指標落後之保險公司研析原因並提具改善方案,以督促保險業者重視申訴案件之處理;另對於保險業務員不當招攬行為或保險公司管理不當及內稽內控疏失,若經查證屬實,將依保險相關法令懲處,以保障保戶權益。 金管會表示,除已採行之相關管理措施外,將另就近年來常見爭議類型及態樣進行彙整研析改進方案,俾作為檢討法規條款及制度之參考。 金管會同時呼籲,消費者購買保險商品及申請理賠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以避免爭議: 一、投保前應請業務人員出示合格的保險業務員登錄證,並應確認保險需求,充分瞭解保險商品的種類及功能後,依自身的經濟能力購買適合的保險商品。如投資型保單相關投資風險係由保戶自身承擔;傷害保險係以意外傷害事故為承保範圍,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因疾病引起之事故則無法理賠等。 二、投保時,應詳加閱讀並親自填寫要保文件、詳實填寫各項告知事項及簽名。 三、收到保單後應確認保單所載之投保內容是否與要保書或業務員招攬內容相同,如所購買的保單條款有約定契約撤銷權者,消費者可於收到保單的翌日起算10日內,以書面向保險公司提出行使契約撤銷權。 四、如發生保險事故時,應備齊保單條款約定之文件俾利理賠申請。如屬責任保險,則要保人應通知保險公司參與和解,其中車禍事故之協商,並應注意和解金額是否包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並明載於和解書,以避免爭議。 五、保險理賠之請求權時效為2年,不因提出申訴或協調而停止,消費者應注意時效,以免影響個人權益。 相關統計資料詳如附件。  保險局第三組 楊科長恭尊02-89680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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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11997   更新日期: 201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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