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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將於近期預告「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因應純網路銀行之設置,強化對保經代公司負責人之監理,促使保經代公司及兼營保經代業務之銀行穩健經營及強化其財務體質,強化對使用電子保單保戶權益之保障,提升再保險安排相關作業之透明度與強化再保險相關監理與市場紀律,經參酌「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與「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及因應實務作業需求等,已研擬「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下分別稱保經規則及保代規則,統稱兩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於近期內依法辦理預告。
保經規則及保代規則現行條文均為61條,本次分別修正12條及10條,修正重點臚列如下:
一、 配合純網路銀行之設置並考量純網路銀行申請辦理兼營保經代業務之需要,明定純網路銀行申請兼營保經代業務或增加業務種類者,其應符合財業務資格條件所定期間之計算方式。 (兩規則修正條文第10條)
二、 基於監理一致性考量並兼顧保經代公司之行業特性,修正保經代公司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並增訂銀行兼營保經代業務之專責部門經理或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一定年資以上且成績優良者,得擔任保經代公司之負責人。(兩規則修正條文第12條及第13條)
三、 基於監理一致性,並為強化保經代公司之監理,明定保經代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變更時,由現行向保經代公會報備,修正為報請主管機關認可,並增訂保經代公司對擬選任之董事長或擬委任之總經理認有適用資格條件疑義者,得事先報經主管機關認可;另一併修正兼營保經業務之銀行專責部門主管準用相關規定。(兩規則修正條文第14條;保經規則修正條文第21條)
四、 為促使保經代公司與兼營保經代業務之銀行穩健經營及強化其財務體質,修正最低實收資本額規定;另為降低對現已領有執業證照之保經代公司之衝擊,明定新申請經營保經代業務者、已領有執業證照之保經代公司股權或資本總額移轉累計達50%以上者,應符合修正後最低實收資本額。(兩規則修正條文第16條及第17條)
五、 為強化對使用電子保單保戶權益之維護,明定如保險契約由保險人以電子保單型式出單,應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行動電話號碼、電子郵件信箱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足資傳遞電子文件之聯絡方式,且應提供予承保之保險人。(兩規則修正條文第33條)
六、 為避免保經代公司及兼營保經代業務之銀行勸誘客戶就舊保件終止契約後再購買新保險商品致損及客戶權益,明定就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為解約之客戶,應明確告知客戶其因終止契約後再投保所產生之保險契約相關權益損失情形;另明定兼營保經代業務之銀行應就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為解約之客戶,建立相關檢核機制及辦理電話訪問。(兩規則修正條文第33條之1)
七、 為提升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之經紀人公司對於再保險安排相關作業之透明度與強化再保險相關監理與市場紀律,修正其應保存及備供主管機關查核並交付原保險人之再保險相關文件及資訊,並明定經紀人公司除符合一定條件及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者外,其安排再保險業務應直接接洽再保險人。(保經規則修正條文第35條)
八、 為確實掌握個人執業經紀人或代理人、保經代公司及銀行經營保經代業務之財業務狀況及經營成果,明定將「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納入應依限彙報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機構之範疇,並由主管機關另定其格式。(兩規則修正條文第43條)
九、 為強化對保險經紀及保險代理業務之監理,明定招攬保險之個人執業經紀人或代理人、保經代公司及兼營保經代業務之銀行,不得有未據實填寫招攬報告書,或勸誘客戶解除或終止契約之行為。(兩規則修正條文第49條)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法規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預告期間內,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綜合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1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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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12694   更新日期: 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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