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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合源(股)公司等10名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公司股東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今日對蔡合源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處分,金管會查核發現該公司等10名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有違反保險法第139條之1第4項規定之情事,應依保險法第171條之2第1項規定對該公司核處罰鍰新臺幣40萬元整,並限該10名股東於1個月內依規定申請核准;未依規定辦理者,超過部分無表決權並限期於1個月內處分。
一、裁罰時間:102年1月25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蔡合源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之2第1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該公司等10名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係屬保險法第139條之2第2項規定之同一關係人,於首次共同辦理持股申報後第1次擬增加持股比率時,未依保險法第139條之1第4項規定申請事先核准,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依同法第171條之2第1項規定對該公司(持股比率增加者)核處罰鍰新臺幣40萬元整,並限該10名股東應依上開規定於1個月內共同向金管會申請核准;未依規定辦理者,超過部分無表決權並限期於1個月內處分。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達保險法第139條之1規定者,應依該條文規定向金管會申報或申請核准,其為法人股東者,並應加強公司治理、落實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及促使保險業穩健經營。
聯絡單位:保險局產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775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3641   更新日期: 2013-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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