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中央內容區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今日對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處分,金管會於辦理利率變動型商品業務專案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整。
一、裁罰時間: 102年7月15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及第171條之1第5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該公司辦理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承保法人或團體之投保,有未審核其投保動機與保險制度精神不合,亦未評估要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法律關係上之權利義務事宜,有未瞭解並評估保戶保險需求及投保該保險商品相關權利義務之適合度者,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4款第2目、第6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且於辦理上開保險商品招攬時,有將商品導引為「存本取息」類存款商品及躉繳保費方式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5款第3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以上缺失應依保險法規定,共核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整。
五、金管會呼籲,保險業保險業務時應確實依管理辦法及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應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76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4390   更新日期: 2013-07-15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