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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今日對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處分,金管會表示,於辦理該公司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之情事,依保險法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整並予以3項糾正。
一、裁罰時間: 103年 8月13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68條第4項、第171條及第171條之1第2項、第4項、第5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經查該公司派員出席被投資金融機構股東會,有行使表決權支持公司利害關係人擔任被投資金融機構之監察人、買入利害關係人股票未於交易前提報董事會通過、董監事未確實申報利害關係人異動情形、關係人交易資訊有未充分揭露等4項缺失,且辦理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提存作業有計算曝險比率錯誤致少提列準備金、辦理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有承保費率低於商品送審所訂最低保險費率、保險商品要保書有誤用情事、投資部位有非因增加投資因素逾法令限額未納入控管,且未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人員經授權變更後,有未將相關文件報送主管機關備查、另該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查有多項缺失,包含:購買債券尚未建立交易文件資料歸檔管理機制並落實執行、對個別股票停損有控管作業缺失,以及辦理擔保放款後管理作業有缺失。本案應依保險法相關規定核處罰鍰計600萬元整並予以3項糾正。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保險業務,並應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確保健全經營。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76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6149   更新日期: 201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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