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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發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3條、第8條修正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強化車禍受害人之保障,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下稱給付標準)第2條、第3條、第8條條文,並將於近日與交通部會銜發布施行。
本次主要修正重點如次:
一、 由於現行給付標準第3條第3項規定殘廢等級認定治療「一定期間」以「一年為原則」,在實務上有讓人誤以為認定殘廢等級所須治療期間,除給付標準表另有規定外,其餘障害項目之治療期間皆須為一年,有衍生理賠爭議的疑慮。考量醫學常理及實務經驗,受害人因車禍所致身體殘廢,其障害狀態經治療後達症狀固定所須期間不一致,故將該項規定刪除,並將審定殘廢所需治療期間於給付標準表中明定,以符實際,及避免衍生適用上疑慮(修正第3條)。
二、 增訂殘廢等級給付項目,以擴大對車禍受害人之保障。(修正第3條附表)。
三、 增訂保險人依據診斷書內容無法認定受害人符合給付標準表殘廢等級時,保險人得要求受害人至合格醫院檢驗查證,以減少理賠爭議 (修正第8條) 。
四、 配合前行政院衛生署將「全民健康保險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修正為「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行政院組織改造成立「衛生福利部」,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原第82條移列至第95條,給付標準第2條酌作文字修正,以符合現況(修正第2條)。

檢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3條、第8條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與第3條附表修正對照表各乙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產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73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4677   更新日期: 201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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