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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提醒消費者辦理保險契約變更應親自向保險公司申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提醒消費者,購買人身保險商品後,應親自保管保單、印鑑及存摺等物品,如須辦理保險單借款、終止保險契約等契約變更事項,應親自向保險公司申請,以杜爭議。
金管會表示,近期接獲有保戶申訴業務員先請其於空白申請文件簽名、事後業務員再代為填寫其他相關申請內容,向保險公司辦理契約變更或保險單借款;另亦有保戶申訴因其將保單、存摺、印章、密碼交付予他人,他人趁機向保險公司辦理保單解約之事,然該等保險契約相關當事人皆未有辦理保險單借款或契約變更之真意,或同意委由該他人代為辦理之情事,致引發相關爭議。上述爭議案件之發生,除保戶權益嚴重受損外,亦影響保險業社會形象。
為強化人身保險業辦理保全作業之內部控制,金管會除了原已於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要求保險業務員不得代要保人保管保單、印鑑之外,再於103年10月6日發布解釋令要求人身保險業辦理保險單借款、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要保人或受益人之變更、展期定期保險、減額繳清保險及要保人住所或收費地址之變更等保全項目應訂定更嚴謹之風險控管機制,以確認要保人確有申請,並自104年1月1日起實施。
金管會進一步提醒消費者,對於所投保之人身保險契約如擬變更契約內容時,應仔細審閱、親自填寫相關文件並簽名後,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以免引發不必要爭議。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76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5118   更新日期: 201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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