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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四條附件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將賡續辦理發布作業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避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相關報表及法令規範中「準備」及「準備金」之用語,產生資產與負債混淆之疑慮,爰參照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以及配合相關報表之整併,已完成「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部分條文及第4條附件修正草案之預告,並將續依行政程序辦理發布事宜。
本次主要修正重點如次:
一、 參照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修正各項會計科目名稱。(修正條文第3條、第4條附件及第7條)。
二、 配合相關報表之整併,以及避免「準備」及「準備金」之用語,混淆資產與負債,爰修正報表名稱。(修正條文第9條)。
三、 明定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為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修正條文第12條)。
檢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四條附件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產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899#073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2867   更新日期: 2014-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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