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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將於近期發布「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修正案

金管會已通過「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下稱處理原則)之修正內容,將循行政程序發布。
金管會表示,經查自98年發布令釋以來,保險業投資用不動產未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標準之比例呈現下降趨勢,顯示引導保險業資金配置於更具效益之投資用不動產,具監理效果。為落實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有關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以所投資不動產即時利用並有收益為限之立法規範,使具有公眾性質之保險業資金,能夠發揮資產負債間之匹配性,以維持保險業之穩定經營,以及為期保險業對於投資用不動產之標的選擇及運用收益,能同時兼顧穩定保險業獲利能力及社會土地資源之合理配置與運用,經彙整研析國內外不動產市場收益情形、保險業投資現況及相關統計資料,以及壽險公會所提相關建議,爰修正處理原則。
本次處理原則修正重點如下:
ㄧ、增列保險業取得之達可使用狀態之不動產,倘取得後未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於已執行經董(理)事會通過之運用效益改善計畫,經二年仍未改善,或二年內曾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標準,但未連續符合六個月以上,合併前次未符合之時效後,屆滿二年仍未改善者,於報經本會核准後,得不受五年內不得移轉所有權規定之限制。
二、明定特定目的素地投資之都市設計審查及審議期間,得不計入取得後九個月內送件申請建造執照之時程條件規範。
三、將現行素地「投資前應取得承租意向書」之規定修正為「投資前應提出產品規劃及財務設算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標準之文件」。
四、增列經政府核定之區域開發計畫、長期照護產業所需之不動產及配合政府公共建設目的且主辦機關已有規定開發時程之地上權案件,不適用投資素地應符合之條件,以及應專案報核即時利用期限之相關規定。
五、明定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前已持有土地面積開發完工比例逾百分之五十者,得不適用「投資已持有土地之鄰地,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不適用有關投資素地應符合之條件,並以一次為限」之規範。
六、增列保險業應就整體不動產投資之使用收益情形每年向董(理)事會報告,以及就不動產價值與租金收益之比率(ㄧ百/年化收益率)超逾三十五倍之標的,應由董(理)事會通過運用效益改善計畫,並應由稽核部門每季向董(理)事會提出改善計畫執行進度之稽核報告。
金管會將持續依據經濟金融情勢變化及保險業實際投資情況,適時檢討保險業投資相關法令,以落實擴大保險業之資金運用管道及提升保險業資金運用效率與投資收益等政策目標。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99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
 

瀏覽人次: 5514   更新日期: 2015-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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