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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修正草案、「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修正草案及「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辦法」第二條及第十條修正草案

保險法部分條文於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其中第163條開放銀行得擇一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並規定保險經紀人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前,應主動提供書面分析報告,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取報酬者,應明確告知其收取標準。因應上開修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業擬具「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修正草案、「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修正草案(以下分稱保經規則及保代規則)及「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辦法」第二條及第十條修正草案,並將於近日內依法辦理預告,其修正重點如次:
一、 增訂銀行兼營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業務之資格條件。(保經規則及保代規則修正條文第10條)
二、 增訂銀行應指撥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之營運資金用於兼營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業務。(保經規則及保代規則修正條文第17條)
三、 增訂保險經紀人洽訂契約前應主動提供書面分析報告(保經規則修正條文第33條及其附件)
四、 增訂保險經紀人告知其報酬收取標準之範圍(保經規則修正條文第33條及其附件)
五、 增訂經紀人公司及兼營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應進行電話訪問,且其所任用之保險經紀人應確保電話訪問落實執行(保經規則修正條文第33條及第34條)
六、 放寬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申請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或參股投資有關受處分限制期間之規定,將原定3年之限制期間修正為1年。(保經規則及保代規則修正條文第48條)
七、 將銀行納為規範主體,並針對過去已轉投資設立保險經紀人公司或保險代理人公司之銀行,明定其申請兼營保險經紀人或保險代理人業務時,其前一年度營業收入之計算方式(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辦法」第2條及第10條修正草案)
為廣納各界意見,旨揭法規修正草案預告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亦將載於金管會保險局網站(網址:http://www.ib.gov.tw)及金管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址:http://law.fsc.gov.tw/law/)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外界如對於預告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草案預告公告刊登公報之翌日起7日內,於法規草案預告論壇提出。
檢附旨揭法規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綜合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8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9557   更新日期: 2015-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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