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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訂定發布「保險業外部複核精算人員複核作業應注意事項」

為配合104年6月10日修正發布「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第7條複核報告應包含事項及範圍之規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爰訂定「保險業外部複核精算人員複核作業應注意事項」,並於今日發布,重點說明如下:
一、 明定外部複核精算人員(下稱複核人員)應就複核項目表達各項意見及複核報告應包含之內容等。(規定第3、4、5點)
二、 明定保險業應將複核人員提出之複核報告於每營業年度終了5個月內以密件方式函送主管機關。(規定第6點)
三、 明定複核人員應維護複核執行內容不被公眾檢閱之機密性與工作底稿應保存7年。(規定第7點)
檢附「保險業外部複核精算人員複核作業應注意事項」及逐點說明各乙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74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4222   更新日期: 2015-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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