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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 裁罰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今日通過對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法令之處分案。金管會於辦理業務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依保險法核處該公司罰鍰共計新臺幣(下同)510萬元整及3項糾正。
一、 受裁罰之對象: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 裁罰之法令依據:第149條、第168條、第171條、第171條之1。
三、 違反事實理由:
(一) 前次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利害關係人資料有建檔不完整之情事,本次檢查仍發現相同情形,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不符。
(二) 辦理團體保險業務,有保單內容以約定書方式批註修訂條款及變更給付內容,未報送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者,核與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5條或第20條規定不符。
(三) 買進結構型債券有最終到期日超逾5年惟保本比率不為100%,或最終到期日有超逾10年之情事,核未依保險法第146條第8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辦理。
(四) 催收款項逾清償期2年未收回者,未扣除可收回部分後轉銷呆帳,且所訂「非放款資產評估作業準則」尚未提報董事會及送主管機關備查,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11條、第14條、第18條規定不符。
(五) 保險商品簡介文宣之內容,有未顯著揭露警語者,核與本會99.2.26金管保理字第09902544760號函、「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67點、分紅人壽保險單與不分紅人壽保險單資訊揭露相關規範第1條4款,以及財政部84.3.22台財保字第841484673號函規定不符。
(六) 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有未於通話之初告知受話人全程錄音並經其同意者,核與「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第9點第1項規定不符。
(七) 對所屬業務員有不當招攬之行為,如自停止招攬處分期間屆滿後重新登錄之日起一年內招攬之保件,有未執行財務核保者、辦理旅行平安保險業務,有以折扣方式計收保費之情事、辦理團體保險理賠作業,有未依條款內容給付保險金者,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相關規定不符。
(八) 投資取得、處分利害關係人所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未將成交紀錄及損益情形,按季提報董事會備查者、辦理企業授信戶徵信調查,對借戶財務報表所列資料與其他相關徵信資料不一致者,有未查明原因並於徵信報告中詳實列示、投資結構型債券,有未詳實分析評估商品特性及風險者、放款案件核貸之利率尚未依放款定價考量因素予以核算,以上缺失均未依所定內部規定辦理者,核未執行依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所訂內部控制制度。
四、 裁罰結果:基於前揭事項違反保險法規定之違規事實明確,本案共計核處罰鍰510萬元整並予以3項糾正之處分。
五、 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辦理保險業務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並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維護保險市場紀律。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76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7227   更新日期: 2015-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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