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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十八條修正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為便利民眾投保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契約,簡化投保作業流程,爰修正「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放寬保險人得與要保人約定以雙方其他外幣保單之生存保險金(含滿期保險金)抵繳保險費。惟為防止保險業者涉有保管外幣情事或損及其他外幣保單之受益人權益,雙方約定抵繳者,應符合以下要件:第一,其抵繳日須與生存保險金之應給付日為同一日;第二,用以抵繳之生存保險金與保險費,限於同幣別之外幣,且該生存保險金之受益人,應與所抵繳保險契約之要保人為同一人。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外界意見,此次修正草案預告公告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亦將載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law/),「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外界如對於預告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草案預告公告刊登公報之翌日起7日內,於上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
檢附「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十八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194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3519   更新日期: 201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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