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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將於近期辦理「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法規發布事宜

為加強保險業對再保險業務安排與管理,本會研擬之「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完成法規預告程序,近日內將賡續辦理法規發布事宜,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配合「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合併,並修正名稱為「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相關條文文字。(修正條文第5條)
二、 配合保險業安排再保險之實務作業,並為使保險業安排比例性及非比例性之再保險分出各層費率間具適當性及合理性,於本次修正明定保險業之原簽單業務於安排臨時再保險分出後,不得以任何臨時再保或分保方式承接該分出風險(但航空保險、核能保險及專屬再保險業務不在此限)。此外,原產險業未符規定時,需由簽證精算人員於年度簽證精算報告中說明,於本次修正增列違反規定之處分依據。(修正條文第10條)
三、 為解決商業火災保險之市場競爭所致費率未盡適足之情形,對於商業火災保險巨大保額業務及貨物運輸保險業務若採非比例性臨時再保險分出者,除維持現行「國內產險業參與承接之各層部分應有經國際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國外再保險或保險組織,或經在我國境內專營再保險業務之再保險業,以原承保範圍報價並共同承接該部分30%以上」及「其未符規定者應依未適格再保險分出相關規定辦理」之規定外,於本次修正再增列違反規定之處分依據。(修正條文第11條)
檢附「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5條、第10條及第11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乙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產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71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3741   更新日期: 2016-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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