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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預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6條修正草案

為配合總統105年1月6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4131號令公布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6條及第23條條文,將停駛中車輛辦理過戶者,修正為不須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契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將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下稱施行細則)第6條條文,於第1項增列「停駛中車輛」之定義為「經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停駛登記,並將號牌及行車執照繳存之車輛」,以玆明確,並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預告。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內容臻於周延,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亦將載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law/)之「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各界如有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14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6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產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3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3941   更新日期: 2016-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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