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中央內容區塊

「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第二條附件、第三條附件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將賡續辦理發布作業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已完成「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下稱本標準)第二條附件(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差別提撥率之核算方式)、第三條附件(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差別提撥率之核算方式)修正草案之預告,將於近日內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賡續辦理法規發布事宜。
    有關第二條附件「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差別提撥率之核算方式」,本次修正下列4項指標,並自105年7月起適用:
一、 配合金管會已將新臺幣保單其責任準備金提存利率大於或等於4%之保單、採基本要素法之短年期保單及投資型保單之一般帳戶之負債等之流動性貼水得採公司最佳估計之上限修正為1.2%,爰修正流動性貼水指標第五級之下限為1.2%,並配合調整第二級至第四級級距,及酌作文字修正。
二、 為反映利率變動型保單之真實成本,爰增列得以監理年報表30-5之宣告利率作為是類保單計算利率差指標之平均責任準備金提存利率之資料來源。
三、 為提高壽險公司開辦微型人壽保險之誘因,爰修正保單死亡保險平均保額指標,不計入微型人壽保險之保額及件數。
四、 訂定微型保險保費收入指標之105年及106年適用標準。
有關第三條附件「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差別提撥率之核算方式」,訂定微型保險保費收入指標之105年及106年適用標準,餘未修正,並自105年7月起適用。
檢附「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第二條附件、第三條附件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乙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3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2980   更新日期: 2016-05-03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