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將於近期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法規修正發布事宜
2016-05-10
為配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6條及第23條條文於105年1月6日公布修正,將停駛中車輛辦理過戶者,修正為不須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已完成「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6條修正條文之研擬及法規預告程序,於第1項增列「停駛中車輛」之定義為「經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停駛登記,並將號牌及行車執照繳存之車輛」,以玆明確。
金管會近日內將與交通部賡續辦理會銜發布事宜。檢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6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產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3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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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6-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