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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通過「保險業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第2點修正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避免未完建案延宕,導致承購戶權益受損,並考量強化續建機制,有助達成承購戶、地主、建商、保險業等多贏效益,已完成並通過「保險業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第2點修正草案內容,將於近日內循行政程序辦理發布事宜。
本次修正重點係修正保險業得例外出售不良債權之情形,除現行「保險業最近4季季底之平均逾期放款比率大於3%,且擔保放款總額達資金運用比率10%以上,經自行催理,仍無法改善,並經董(理)事會決議通過」及「聯貸授信案件或與聯貸授信案件之借戶相同且需與聯貸案件併同處理」之案件外,增列「因建商未能履約,為協助建案承購戶之交屋,經協調處理未果,報經董(理)事會決議通過之案件。但該不良債權買賣契約應約定買受人應盡力協助爭取承購戶權益」之案件納為保險業得出售不良債權案件之態樣。
檢附「保險業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第2點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808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3579   更新日期: 201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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