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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投資持有之殯葬設施,該設施之經營管理人應符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鑑為優良、甲等或相當等級以上之條件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財字第10302504406號

 

 

 

 

一、 保險業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投資持有之殯葬設施,該設施之經營管理人應符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鑑為優良、甲等或相當等級以上之條件。
二、 本令自即日起生效。
 

瀏覽人次: 3668   更新日期: 201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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