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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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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壽字第10402544431號

 

 

修正「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
附修正「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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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3642   更新日期: 2016-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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