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2016-01-0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壽字第10402550371號
修正「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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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