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條之13之解釋令
2016-05-1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綜字第10502023871號
核釋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三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再保險業務,係指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辦理中華民國境外保險業之再保險分入。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為移轉辦理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三第一項第一款各目保險業務及第二款再保險業務之風險,所為之再保險分出,非為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再保險業務,其對象不以中華民國境外保險業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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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6-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