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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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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保雲林縣斗六市公所「斗六市105年度市民意外保險」業務時,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保雲林縣斗六市公所「斗六市105年度市民意外保險」業務時,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一、裁罰時間:106年1月3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案關公司承保雲林縣斗六市公所「斗六市105年度市民意外保險」,其所簽訂之勞務採購契約約定未滿15歲的未成年人意外死亡給付喪葬費用新臺幣12萬元整,核與保險法第135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不符,且所承保之意外保險內容與備查之「新光產物團體傷害保險喪葬費用補償保險金附加條款」之保單條款規範未符,有未依保險商品內容予以評估並簽署承保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本案依保險法相關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瀏覽人次: 6594   更新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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