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行政規則

中央內容區塊

訂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解釋令」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財字第11204940191號

 

一、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所稱各種準備金,包括各種準備金及調整項目,調整項目為加計保險業以其所簽發且屬保險合約之人壽保險單為質之放款、墊繳保費餘額,減計保險合約資產、再保險合約資產、分離帳戶保險商品資產。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瀏覽人次: 4396   更新日期: 2023-12-06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