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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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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代理人業務,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一、裁罰時間:111年8月10日
二、受處分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四、地址:略
五、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莫OO
六、地址:略
七、主旨:貴公司辦理保險代理人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之情事,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0萬元整。
八、事實:貴公司與○○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人壽)簽訂「聯合促銷活動合作協議書」,由貴公司於合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前提下,將信用卡客戶之個人資料提供予○○人壽,由○○人壽及其所屬業務員以電話行銷方式向貴公司信用卡客戶銷售保險商品,貴公司向○○人壽收取保單首年度實收保費○%至○%不等之作業處理費。
九、理由及法令依據:貴公司未實際從事保險招攬,而向保險公司收取相當於佣金之報酬,有以其他費用名目向保險公司收取金錢之情事,核違反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12款規定,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整。
十、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保險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十一、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瀏覽人次: 5995   更新日期: 2022-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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