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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新增保險業辦理OECD公布之官方輸出信用保證機構提供保證或保險之放款業務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為配合政府政策扶植五加二新創重點產業,金管會近期將依據「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第6款規定發布相關令釋,保險業擔任聯合貸款案之參加行,除目前已得辦理外國中央政府所設立信用保證機構提供保證之放款業務外,新增經外國中央政府、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公布之官方輸出信用保證機構提供保證或保險之放款業務,核屬本辦法第2條第6款所稱之其他配合政府政策之資金運用項目,並得採事後查核方式辦理。
保險業辦理上開放款業務,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放款對象申請放款之用途,用於投資綠能科技、亞洲矽谷、生技醫藥、國防產業、智慧機械、新農業及循環經濟等五加二新創重點產業
二、 保險業應評估該外國中央政府財政狀況或該信用保證機構財務狀況,是否足以償付所擔保之債務,並應依國家地區別或機構別分別訂定對其風險承擔之限額,以落實風險控管作業。
三、 具正式保證或保險文件,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對該外國中央政府或該信用保證機構可直接請求履行保證或保險責任。
四、 於所擔保之貸款全數清償前,該外國中央政府或該信用保證機構保證或保險責任應為無條件且不可撤銷。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3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3627   更新日期: 2019-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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