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新聞稿

中央內容區塊

法巴人壽、安達人壽等2家保險公司及安泰、永豐、凱基、及遠東等4家銀行違反保險法令之裁罰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對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法巴人壽)、英屬百慕達商安達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安達人壽)及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聯人壽)辦理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有經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銀行)、永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銀行)、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銀行)招攬之保戶,透過辦理投資型保單借款後,再購買新投資型保單,及有以不當話術招攬保險等情事,因相關違失事實明確,除安聯人壽已於108年9月23日裁罰在案、台新銀行併其他缺失依銀行法第129條規定予以裁罰外,近日通過對法巴人壽、安達人壽等2家保險公司及安泰、永豐、凱基、及遠東等4家銀行,就上開缺失態樣依情節輕重,依保險法核處新臺幣60萬元至600萬元不等之罰鍰或併限期改正(詳細內容詳附件)。
上開金融檢查發現的主要缺失如下:
(一)保險業:保險公司在招攬及核保作業方面,對於通路業務員報告書填寫保費來源不實,且對於保戶持續以投資型保單借款再購買另一張投資型保單,未建立相關監控機制,亦未對保費資金來源加強查明及審核,並確認保戶是否認知相關風險,核有未確實執行瞭解並評估要保人之保險需求及適合度之情事。另對於銀行保經代業務員涉不當招攬之申訴作業之處理,有逕依銀行通路與保戶談妥之和解內容辦理,未依與通路合約之約定釐清責任歸屬,並採取因應防範措施,違反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及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171條之1第5項規定予以裁罰。
(二)銀行(兼營保經代業務):對保戶以保單借款方式購買保單,有未於業務員報告書正確填寫保費來源,未落實執行瞭解消費者之情事,違反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64條之1第1項及第167條之2規定予以裁罰。
為提升對消費者權益之保障,金管會已於108年11月18日修正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相關規定,增訂銀行應建立該等客戶與其往來交易之財務資訊具一致性之機制,並應指派非銷售部門人員進行電話訪問。並於109年2月13日修正「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明定保險業招攬人員(含保險業所屬業務員、保險代理人及其業務員)及業務往來保險經紀人不得勸誘要保人以貸款或保險單借款繳交保險費,且保險業或其招攬人員不得給付或支領推介要保人申辦貸款繳交保險費之貸款酬金,以進一步強化招攬及核保作業之控管機制
另因客戶申訴及金融檢查發現,銀行兼營保經代業務有不當勸誘客戶以貸款或定期存款解約購買保險商品之消費爭議,本會於108年10月5日發函規範兼營保經代業務之銀行,對於客戶以貸款或定期存款解約方式購買保險商品,尤其係具高度儲蓄性質或投資型保險商品,應強化相關內控措施及勾稽機制,包括應落實認識客戶程序與商品適合度之評估、酬金制度應落實公平待客「酬金與業績衡平原則」、強化授信部門貸放前之控管機制與貸後管理、不得利用客戶存款資料進行誤導或不當行銷等規定,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金管會呼籲,保險業及銀行兼營保險經紀人或保險代理人業務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強化法令遵循機制,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及健全公司經營。另提醒消費者於投保時,應充分瞭解所購買的保險商品內容以符合本身之需求,避免以貸款、保單借款等方式擴張信用投保保險,以確保自身之權益。
檢附案關保險公司及銀行違規事實及裁罰情形表。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63
聯絡單位:保險局綜合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1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相關附件

瀏覽人次: 12937   更新日期: 2020-05-19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