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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已完成法規預告,將於近期發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已完成「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修正草案預告程序,將於近日發布施行。本次修正係因應實務作業,使保險業分支機構之定修正重點如下:
一、 配合國內分支機構分為三級管理,增設服務中心,並將通訊處、展業處等其他分支機構之文字修正為通訊處,以避免名稱混淆(修正條文第2條)。
二、 增訂保險業之分公司(分社)或涉及對外營業行為之異地辦公場所,遷移或裁撤須將員工安置計畫納入申請核准時應檢具之文件,以維員工權益。(修正條文第6條、第9條)。
三、 為應實務作業需要,增訂保險業因總公司、分公司營業執照所載地址有不敷使用者,得在國內設置異地辦公場所,並以一處為限。另增訂異地辦公場所涉及對外營業行為者,其設置、遷移或裁撤應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未涉對外營業行為者,應報主管機關備查,依是否對外營業為差異化管理。並訂有該等場所不得有受理申辦保險業務等情事(修正條文第7條至第11條、第13條)。
四、 為應實務作業,增訂保險業得視需要設立電腦中心、教育訓練中心、電話客服中心或倉庫非供對外營業用之場所,並明訂該等場所設立、遷移與裁撤之程序及不得有受理申辦保險業務等情事(修正條文第12條至第13條)。
五、 配合國內分支機構增加服務中心層級,增訂服務中心設立、遷移與裁撤程序、得辦理之業務範圍及服務中心主管資格條件。考量現行保險業有於國內機場航廈內設置保險櫃檯提供保險服務,爰增訂其設立、遷移與裁撤程序及得辦理之事項,以應實務之需要。(修正條文第14條至第15條)。
六、 保險業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調整其國內分支機構(修正條文第16條)。
檢附「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6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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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4972   更新日期: 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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