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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預告修正保險法部分條文

為因應保險實務需要、健全保險業財務結構並強化公司承受風險之能力、加速引導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以及提升法規授權明確性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共修正13條,修正重點及效益說明如下:
一、 為配合金融科技發展趨勢,以及奠定保險數位化基礎,增訂被保險人除書面方式外,亦可以其他主管機關認可之方式行使由第三人訂立死亡保險契約同意權及撤銷權,以利保險業未來運用金融科技辦理網路投保業務之運作模式更具彈性。(修正條文第105條及第106條)
二、 完善及強化保險監理法制:
(一) 鑑於保險業為特許行業,其分支機構之遷移或裁撤應比照設立受相關規範,為授權明確性,增訂保險業分支機構之遷移或裁撤均應遵守主管機關所訂規範。(修正條文第137條)
(二) 為使法律授權明確充分,增訂主管機關得訂定保險業負責人兼職限制、利益衝突之禁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特別規定;另為保障人民工作權及救濟權益,保險業負責人未具備準則所定資格條件者,應予解任;對於違反兼職限制及利益衝突之禁止者,明定得限期命其調整,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調整者,應予解任。(修正條文第137條之1)
(三) 明定由主管機關訂定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之投資規範等事項之辦法並配合調整罰則依據,以提升現行保險業不動產投資管理規範之法律位階。(修正條文第146條之2及第168條)
三、 健全保險業財務結構並強化公司承受風險之能力:
(一) 為健全保險業財務結構及引導業者提升自有資本品質,以及鑒於國際金融監理制度已朝強化公司業主權益方向發展,保險業淨值比率更能及早評量公司承受風險之能力,爰增列淨值比率納入監理指標,以與國際接軌。另我國保險業清償能力制度將朝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發布之保險資本標準發展,修正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及淨值比率不得低於一定比率,並配合本次修正增訂淨值比率,將「資本適足率等級」文字修正為「資本等級」。(修正條文第143條之4至第143條之6及第149條)
(二) 為合理反映投資風險控管,並配合引導保險業資金投入國內產業及提高保險業投資國內債券市場之額度,及考量業主權益相較於實收資本額可反映被投資公司損失承受能力,爰將保險業對公司債投資額度之計算基礎由「實收資本額」修正為「業主權益」;另為明確保險業股票投資限額之計算基礎,爰將其計算基礎由占「實收資本額」之比例修正為占「已發行股數」之比例。(修正條文第146條之1及第146條之3)
四、 為加速引導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增訂保險業資金辦理是類投資得採事後查核方式。並放寬保險業得派任被投資之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擔任董事、監察人之席次比例限制,但不得指派保險業人員兼任被投資事業經理人,以增加保險業參與投資意願及強化保險業對被投資對象之監督管理機制。(修正條文第146條之5)
金管會表示,本修正草案可使保險法規定更符合保險實務需要、健全保險業財務結構並強化公司因應各種風險之能力、加速引導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以及提升法規授權明確性。本修正草案近期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藉由法規預告程序廣徵外界意見做為草案調整修正參考。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30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論壇」網頁提供意見。
檢附「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聯絡單位:保險局綜合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33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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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6905   更新日期: 202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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