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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將於近期預告「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為更確認再保險安排之有效性,提升透過保險經紀人安排再保險之透明度,及強化對再保險分入業務之風險對價評估,已研擬「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下稱本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於近期依法辦理預告。
    本管理辦法現行條文計21條,本次共修正5條,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 為使保險業自行或透過保險經紀人安排再保險之有效性予以提升,修正保險業應取具之文件內容以為確保;配合實務上保險經紀人有委託國外保險經紀人接洽再保險人之情形,為提升保險經紀人安排再保險之透明度及安全性,明定保險經紀人得再委託國外保險經紀人接洽再保險人之特殊情形及相關遵循事項;配合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5條第5項規定,明定再保險契約之取具時限為生效後60日內。(修正條文第3條)
二、 為強化保險人對再保險分入業務之風險對價評估,明定財產保險業於承接再保險分入業務時,應確認再保險費率之適足性、合理性及公平性,並反映各項成本。(修正條文第10條)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草案預告公告刊登公報之翌日起30日內,自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一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產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8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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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3157   更新日期: 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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