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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險業及再保險業新增計提天災風險資本之說明

根據瑞士再保(Swiss Re)公布2019年全球巨災報告,2019年因巨災帶來的經濟損失總額為1,460億美元,且氣候變遷對災害衝擊影響加遽,我國因地理位置特殊,屬易受地震、颱風或洪水等天然災害侵襲之區域,921地震、莫拉克颱風造成八八水災、0206大地震及每年颱風侵台等事件,均造成嚴重災損。為使產險業及再保險業之清償能力,反映經營天災業務之自留風險及再保攤回賠款之信用風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於104年委請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下稱保發中心),研議將天災風險納入現行保險業風險資本額(下稱RBC)制度之專案研究。

保發中心已完成天災風險資本之計算方式,為使政策周延,金管會已於109年10月15日邀請產險業者及再保險公司等相關單位研商,獲致共識自109年12月底起,將天災風險納入風險資本計算,並朝保險資本標準(Insurance Capital Standard, ICS)方向,循序漸進導入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以下為現行RBC制度納入天災風險資本之計算方法說明:

項目

內容

(一) 範圍基準

資產負債表日之火險(住宅及商業)、車體損失險(自用及商用)承保地震、颱風、洪水等,包括直接簽單業務及國內分進業務。

(二) 計提標準

比照ICS標準,損失額度為回歸期200年基礎。

(三) 天災風險資本

天災風險資本為「淨自留風險資本」加計「再保攤回賠款之信用風險資本」:

淨自留風險資本:

(1) 產險業:以保發中心建置之天災模型產出分區域標準化地震或颱洪風險係數,乘以地震或颱洪淨自留損失總額計算。

(2) 再保險業:以國際巨災模型公司RMS與AIR產出地震或颱洪風險係數平均值,乘以地震或颱洪淨自留損失總額計算。

再保攤回賠款之信用風險:再保可攤回賠款金額乘以風險係數4.8%計算。

(四) 風險資本總額公式

風險資本總額=

風災資本總額

★註:公式內新增R3d即為天災風險資本。

為配合本次RBC制度新增計提天災風險資本,將現行提存之天災險別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對應計入自有資本,且於風險資本增加幅度內計入當期自有資本,以反映公司實際經營天災業務之風險,並促使產險(再保險)公司強化天災風險承擔能力與重視天災風險管理,引導其逐步朝國際標準方向發展。另鑑於ICS巨災風險範圍除天然災害外,尚包括恐怖攻擊、傳染病及信用保證等,與本次新增之天災風險範圍仍有差距,金管會將持續依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各階段業者試算結果,規劃分階段導入ICS巨災風險資本方案,俾循序漸進穩健接軌國際制度。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4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5206   更新日期: 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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