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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我國認可106年適用之IFRSs公報,研修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因應我國將於106年適用逐號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以下簡稱IFRSs)公報,經參考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規定,爰配合研修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編製準則),本次修正條文預計自106會計年度施行。修正重點如下:
一、 配合逐號認可之IFRSs公報調整條文內容(修正條文第9條及附表格式),包括新增「待分配予業主之資產」項目、規範資產折舊或攤銷之方式及明定非金融資產減損評估應揭露之資訊。
二、 配合保險業實施IFRSs或實務運作情形檢討現行規定:
(一)釐清轉投資揭露範圍:參考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7條規定,釐清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與大陸投資資訊揭露範圍。(修正條文第17條及附表格式)
(二)加強關係人交易之揭露:參考先前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關係人交易之揭露」規定,明定企業應列示關係人名稱及關係,且單一關係人交易金額或餘額達各該項交易總額或餘額10%以上者,應按關係人名稱單獨列示,並將與發行人之董事長或總經理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關係之他公司或機構,納入實質關係人之範圍。(修正條文第18條)
(三)強化董監酬勞之揭露:參考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規定,強化虧損公司及董事、監察人酬金超過一定標準公司之董事、監察人酬金揭露規範。(修正條文第20條及附表格式)。
(四)增訂企業併購及商譽減損評估之會計處理規定:企業從事併購交易應判斷實質收購者及是否實質移轉控制,原則應按收購法處理認列商譽或廉價購買利益,針對商譽並應每年進行減損測試;實際營運情形與收購時之預期效益有重大差異時,應附註揭露。(新增條文第30條之1及之2)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14日內,自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金管會保險局。)
附件: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九條格式一、五之四及第二十條格式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黃科長仰嘉
聯絡電話:8968-006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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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3839   更新日期: 2016-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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