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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將於近期發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健全保險業之發展,鼓勵業者積極發展保障型及高齡化保險商品,並加速保險商品創新,研擬「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下稱本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已完成預告程序,將於近期發布。
本準則本次共計修正5條,增訂1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 增訂經主管機關駁回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再次送審之核准制保險商品,適用較短准駁時程,並明定依第15條第2項或第3項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商品,同一商品累計駁回次數達3次者,主管機關得逕行退回不予審查,以加速創新保險商品上市時程。(修正條文第15條及第30條)
二、 明定最近1年保障型及高齡化保險商品之新契約保費收入占所有商品之新契約保費收入占比由高而低排名前20%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適用應送核准之人身保險商品得改為備查方式辦理。另對辦理提高國人保險保障方案、微型保險業務及引導保險業資金投入五加二新創重點產業及國內公共建設績效符合一定條件者,主管機關將於每年3月底前得核定各該保險業送審核准保險商品一定件數內改為以備查方式辦理。又為督促業者積極推動,對於保障型及高齡化保險商品之新契約保費收入占所有商品之新契約保費收入占比由高而低排名後5%且占比較前一年度下降者,將原審查方式以備查方式辦理之保險商品變更為以核准方式辦理。(修正條文第17條及新增條文第21條之1)
三、 明定重大裁罰及處分措施之定義係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違反金融法令重大裁罰措施之對外公布說明辦法」第2條所稱之重大裁罰及處分措施,以利業者遵循。(修正條文第21條)
四、 為使人身保險業有一定時間進行保險商品結構調整,明定第17條第1項第4款及第21條之1第2項自110年1月1日施行。(修正條文第32條)
檢附「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一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194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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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5405   更新日期: 20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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