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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有價證劵投資業務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通過對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或該公司)違反法令之處分案,金管會辦理有價證券投資業務專案檢查及一般業務檢查,發現該公司辦理資產配置及清償能力評估控管作業、投資決策及風險控管作業及股權商品交易人員利益衝突防範作業,內部控制有嚴重缺失,核有違反保險法規,及有礙公司健全經營情事,金管會今(15)日依保險法作成處分及要求改善如下:
(一) 公司部分:核處新光人壽罰鍰共計新臺幣(下同)2,760萬元整,予以5項糾正處分、併令調降國外投資額度比例上限至資金之39%,未調整至符合上限前,不得新增國外投資,依據風險胃納進行投資,於調節合規前限制其不得新增國內外股票及ETF投資。
(二) 人員部分:停止新光人壽董事長吳OO其董事及董事長職務至本屆任期屆滿,暨令該公司於吳君停止董事及董事長職務期間,不得支付或給予吳君任何相關報酬及福利,以及解除袁OO其副總經理及投資長職務,並不得派任與投資相關職務。
(三) 公司治理及其他人員究責部分:
1. 該公司應檢討整體投資架構流程(含業務權責劃分),以及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下稱資負會)成員組成或存在之必要性及合理性,明確區隔董事會及經營管理階層之權責劃分,並報本會。
2. 與該公司投資決策相關之各委員會會議應全程錄音並將出、列席人員之發言作成逐字紀錄備供查核。
3. 請該公司從嚴究責資負會及證券投資審議委員會(下稱投審會)成員,以建立權責相符之公司治理機制及良好風險管理文化。
一、裁罰時間:109年9月15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71條之1第4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 新光人壽部分:
1. 資產配置及清償能力評估控管作業:資負會之決議事項係該公司證券投資配置之決策依據基礎,屬高度決策單位,惟資負會未經董事會核定成立,與其下層投審會組織辦法需經董事會核定後方可實施相較,兩者受董事會之約制力明顯有別,長期破壞公司內控結構,資負會組織辦法已違反公司治理架構,資負會規避董事會作為公司之最高決策單位,並自為投資決策,影響公司整體清償能力評估控管機制。此外,資負會之組成中有半數係由董事長(主席)指定,人員遴選制度設計欠當,成員結構失衡,不利投資決策之客觀評估;資負會會議方式未訂定相關議事規則,會議紀錄亦未記載與會委員發言,不利瞭解會議討論情形,內控機制付之闕如;資負會對109年策略性資產配置檢測結果,資本適足率小於董事會核定風險胃納RBC 250%之機率達83.3%,未見相關討論,致該公司依該資產配置於109年1月第一週連續2日內大幅增加國外股票投資達966.6億元,輕忽對風險之控管,且於109.3.19所召開之資負會,風管部對於市場風險值比率已超限提出警示及建議時,資負會仍未有相關調整指示,仍予照案通過,後續市場風險值比率於109.3.27攀升至43.33%,高達董事會核定限額15.73%之2.75倍,自結淨值比2.20%,置公司於不符資本適足法定標準之險境,相關策略性資產配置並未事前提報董事會討論,資負會決議凌駕董事會決策,嚴重違背公司治理;投審會對於風管部所提評估意見顯示所承受投資風險過高,惟投審會未予妥適處理;投資部門為達109年財務收入目標,於109年1月第1週連續2日內大幅拉高國外股票部位,顯示公司僅著重財務收入目標,輕忽投資風險控管,未審慎考量投資穩健性,嚴重有礙公司健全經營。
2. 投資決策及風險控管作業:投審會對於風管單位提出之審慎評估意見,未留存討論軌跡,仍通過大幅提高單一美股ETF投資額度,致持股集中度風險提高,決策過程有欠審慎,不利風險控管;國外股票投資集中數日投資鉅額資金於特定標的,且國外投資預定買賣一定金額以上案件,均僅由投資長核定,欠缺內部牽制功能,不利對投資風險之監督及控制,內控制度存在重大缺陷;投審會核定之投資月計畫執行進度落後及後續操作策略變更未提報投審會核准,且投審會亦未落實監督責任;投資量身訂作之流動性不佳債券,不易於次級市場出售或請發行公司提前償還,且投資新興市場國家主權債有占淨值比率過高之情事,風險集中度偏高,未建立控管機制;股票大幅虧損有未即時提報最近一期董事會報告虧損情形及因應策略,不利董事會即時掌握國外股票投資風險;投資部門出具研究報告,相關評估內容有欠審慎;未依內規辦理交易對手評鑑作業,對利害關係人○○證券及○○證券之配單比率有遠高於其他評鑑排名較高交易對手之情形,且評鑑作業未將相關參與證券商列入評鑑範圍;107年最終交易日(107.12.28)辦理國內相關股票交易,集中於尾盤委託買進,影響股價而大幅提高公司淨值,同時造成持股成本增加,損害公司利益,且當日投資分析報告有為配合買進個股,於當日上午臨時改變投資方向,投資決策草率,以及交易室交易紀錄與實際交易情形不符,顯示該公司投資交易紀律及投資內控程序嚴重廢弛。
3. 股權商品交易人員利益衝突防範作業:投資部門人員有以職務知悉消息,利用他人帳戶買賣與公司相同標的之股票獲取利益;對於交易決策及交易資訊之傳遞過程之洩密防範控管有欠嚴謹,致有非實際從事投資交易之人員利用他人帳戶買賣與公司相同標的股票;查有員工下單證券商營業員之親友帳戶亦大量買賣相同標的股票當沖獲利之情事,且員工與該等帳戶間有資金往來,公司決策消息控管有欠嚴謹;交易室之交易系統權限管控、交易室門禁管理及行動通訊控管有欠嚴謹。
4. 其他:處分帳列攤銷後成本(AC)債券,有於處分後再以高於原賣出價格買回原標的之情形;每日交易限額之例外管理過於寬鬆且形成常態及單日個股交易股數占當日成交量比率偏高;辦理債券ETF投資追蹤作業,未於書面明訂流動性風險之控管機制等缺失。
(二) 相關人員部分:
1. 新光人壽董事長吳君:資負會之決議事項係該公司證券投資配置之決策依據基礎,屬高度決策單位,惟資負會未經董事會核定成立,與其下層投審會組織辦法需經董事會核定後方可實施相較,兩者受董事會之約制力明顯有別,長期破壞公司內控結構,資負會組織辦法已違反公司治理架構,資負會規避董事會作為公司之最高決策單位,並自為投資決策,影響公司整體清償能力評估控管機制。此外,資負會成員組成有半數均由吳君指定,成員結構失衡,不利投資決策之客觀評估,人員遴選制度設計欠當。吳君擔任資負會主席,擁有指定資負會半數成員之權力,應更審慎審核及管理公司之整體資產配置,以符該委員會「加強資產負債之管理,以降低未來營運風險」之設立宗旨,吳君對於有高度可能不符合董事會核定風險胃納之資產配置,未指示應提報董事會討論,凌駕董事會決策,且對於風管部門提出相關警訊,亦未善盡其主席職責綜合評估並妥適處理,而投資單位係依資負會決策辦理投資配置,致使公司於109年1月第一週連續2日內大幅提升風險性資產部位,致公司承擔過多風險,嚴重影響公司財務健全及清償能力。
2. 新光人壽副總經理及投資長袁君:袁君身為新光人壽投資長,應基於投資專業掌理該公司投資業務,並負督導責任,惟袁君未善盡相關注意及督導義務,漠視投資風險及罔顧安全性,逕以財務收入為目標,於109年1月第一週連續2日內集中大量投資國外股票及ETF,置公司於承受過高風險之處境,以及107.12.28於集中市場尾盤大量買進,未妥適控管投資風險,影響股價而大幅提高公司淨值,且當日上午臨時更改投資報告,報告中並有諸多欠合理或錯誤之情形,以及當日以交易室外之通訊設備委託券商於尾盤大量下單,實際交易情形與交易室留存之紀錄不一致等情事,上開情事顯見袁君未善盡相關注意及督導義務,致公司投資管理鬆散、投資紀律及內部控制嚴重廢弛,嚴重有礙公司健全經營。
五、裁罰結果:
(一) 新光人壽:
1. 資產配置及清償能力評估控管作業缺失:該公司辦理資產配置及清償能力評估控管作業,僅著重財務收入目標,背馳應有之評估機制,輕忽相關風險控管及對清償能力產生重大影響,內控嚴重廢弛,違規事實明確,情節重大,且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1,200萬元,及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又鑒於該公司整體資產配置決策架構及制度須全面檢討,以建立權責相符制度,併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令該公司自裁處書送達之翌日起三個月內限期檢討整體投資架構流程(含業務權責劃分),以及資負會成員組成或存在之必要性及合理性,明確區隔董事會及經營管理階層之權責劃分,並報本會;與投資決策相關之各委員會會議應全程錄音並將出、列席人員之發言作成逐字紀錄備供查核,以建立權責相符之公司治理機制及良好風險管理文化。
2. 投資決策及風險控管作業缺失:該公司辦理國內外有價證券投資資產取得之投資決策及風險控管作業,未確實執行投資分析、決策、執行、檢討四大投資管理流程,以及漠視投資風險及交易紀律,內控嚴重廢弛,影響公司健全經營甚鉅,違規事實明確,情節重大,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1,200萬元,及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又鑒於該公司未審慎考量國外投資風險,國外投資資金運用有諸多缺失,顯示國外投資風險控管機制失靈,爰併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令該公司自裁處書送達之翌日起調降國外投資額度比例上限至資金之39%,未調整至符合上限前,不得新增國外投資,以及依據風險胃納進行投資,於調節合規前不得新增國內外股票及ETF投資。
3. 股權商品交易人員利益衝突防範作業缺失:該公司辦理股權商品交易人員利益衝突防範作業,所訂之股權投資相關人員利益衝突防範控管機制未具有效性,且對於投資交易資訊未能有效控管,致股權商品投資人員有利用所獲取資訊從事相關利益衝突行為之情事,未能確實發揮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違規事實明確,情節重大,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14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360萬元。
4. 其他:辦理處分帳列攤銷後成本(AC)債券、每日交易限額之例外管理及債券ETF投資追蹤作業等3項缺失,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分別予以糾正。
(二) 相關人員:
1. 新光人壽董事長吳君應負決策失當,未善盡督導新光人壽辦理資產配置及清償能力評估控管作業之責,嚴重影響公司財務健全及清償能力,有礙該公司健全經營,又吳君過去擔任該公司董事長期間,即曾因該公司有價證券投資缺失,董事會對於執行停損及未實現跌價損失情形未予適當監督及檢討,致損失擴大,經本會於103年9月對該公司予以處分在案,並責成該公司檢討投審會組織成員架構,使其權責相符,該公司於105年5月27日經董事會決議修正,將吳君於投審會成員中移除。惟吳君擔任資負會主席,由其指定資負會成員比例,自105年5月之後,由原33.33%,大幅提高至行為時的57.14%,渠藉由資負會運作凌駕董事會決策,致公司大幅增加風險性資產部位,承擔過多風險,嚴重影響公司財務健全及清償能力,有價證券投資缺失一再發生,顯有礙健全經營,又吳君在職將妨礙新光人壽確實辦理投資業務之檢討及改善,實有必要於相當期間內停止其董事及董事長職務,應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停止其董事及董事長職務至本屆任期屆滿,併依同條項第7款規定,令新光人壽於吳君停止該公司董事及董事長職務期間,不得支付或給予吳君任何形式之報酬及福利(包括但不限於薪酬、交際費、差旅費、房屋津貼或租金、獎金紅利等各項類似性質之給付)。
2. 新光人壽副總經理及投資長袁君應負未善盡相關注意及督導義務之責,致公司投資管理鬆散、投資紀律及內部控制嚴重廢弛,嚴重有礙公司健全經營,又袁君前因該公司有價證券投資缺失遭本會103年9月處分及要求公司予以究責,仍未確實督導投資部門檢討公司資金運用風險控管機制,有價證券投資缺失一再發生,顯不適任,為避免該公司再有有價證券投資管理相關內控缺失,嚴重有礙健全經營之情事,實有必要解除其副總經理及投資長職務,俾使公司經理部門確實辦理投資業務之檢討及改善,回歸以風險管理為本之企業文化,爰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4款及第7款規定,令該公司解除袁君其副總經理及投資長職務,並不得派任與投資相關職務。
六、其他說明事項:
(一) 金管會強調,保險業資金多來自於保戶,屬於社會公器,於辦理各項資金運用時本應審慎為之,做好強化資產管理並確保財務穩健性,又保險業管理龐大資金,於運用時應兼顧安全性、流動性及收益性,避免超過公司風險胃納及對公司清償能力產生重大影響。 
(二) 保險業為管理風險之事業,對於本案相關缺失應引以為鑑,應重視內部投資決策流程及組織架構,以符合公司治理,並嚴守投資交易內控作業及交易紀律,塑造以風險管理為本之企業文化,投資決策應符合董事會授權及核定之風險胃納,以確保落實公司治理及維護保險業專業形象。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194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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